SDG集團會長與長老團管理辦法(SDG-009)
1. 目的
為建立SDG集團永續治理機制,強化價值傳承、決策穩定性與組織公信力,特設立「會長」及「長老團」,並訂定本作業管理辦法。
2. 治理哲學
集團治理以「情理法」為始,「法理情」為終。由創辦人擔任「調合派」並以身作則(五教合一);組織內部兼具「保守黨(右手)」與「改革黨(左手)」,共同實踐共識願景、挑戰流程、灌能他人與鼓舞人心之領導精神。
3. 範圍
4. 長老團
長老團團設置 41位+ 成員,區分為兩類別:
5. 會長
6. 修訂
本辦法如需增修,須經 SDG 集團會議決議後方可施行。
為建立SDG集團永續治理機制,強化價值傳承、決策穩定性與組織公信力,特設立「會長」及「長老團」,並訂定本作業管理辦法。
2. 治理哲學
集團治理以「情理法」為始,「法理情」為終。由創辦人擔任「調合派」並以身作則(五教合一);組織內部兼具「保守黨(右手)」與「改革黨(左手)」,共同實踐共識願景、挑戰流程、灌能他人與鼓舞人心之領導精神。
3. 範圍
3.1
會長:為SDG集團核心領導,具備核假權及經營決策權。
3.2
經營團隊:為SDG集團執行與管理核心,負責具體業務推動、挑戰流程、灌能他人及鼓舞人心,並與創辦人共同行使會長推薦權。
3.3
長老團:為治理傳承與推薦機制組織,代表SDG會員評選會長等權利。
3.4
共同運作:SDG價值守護機制、領導梯隊傳承制度及重大決策之道德與文化指引來源。
4. 長老團
長老團團設置 41位+ 成員,區分為兩類別:
4.1
資深成員(20位):年齡須在 65歲以上,由現任長老團及經營團隊內部推舉產生。
4.2
中生代成員(21位+):不限年齡,由各據點家站長推舉中生代名單。
4.3
職權:以上兩類成員權責相同,均代表會員行使評選會長等權利。
4.4
任期:任期四年,採分批推舉制,確保經驗傳承。
5. 會長
5.1
資格:會長由基金會董事長、明緯董事長、聯源董事長、協緯董事長、機能委員會主席擔任,須具備「五虎將」或持有「鑽石卡」身分。
5.2
職權:爲SDG 最高決策權、10職等及擁有核假權,享15+3=18天公假。
5.3
推薦:由創辦人及經營團隊 19人 組成推薦小組,每位成員均擁有會長推薦權。
5.4
任期:任期四年,最多連任三任,四年改選一次。
5.5
選舉:並由19位經營團隊、20 位資深長老及21+位中生代長老進行會長票選。
6. 修訂
本辦法如需增修,須經 SDG 集團會議決議後方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