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G集團私募基金管理辦法(SDG-002)
1.目的
為明確 SDG 集團員工及夥伴參與集團及其關係企業之私募基金股權購買相關規範,保障參與者之權益,並確保本制度具備合法性、合規性與可執行性,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 SDG 集團內尚未公開發行或上市之企業股權,屬於內部私募性質之股權交易行為。
3.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以下類型之集團關係人,惟須經內部審查並符合相關條件,始得參與購股或持股管理:
4.權責單位
5.股權回售與捐贈
6.回售價格
員工股權回售價格,依其離職前最近一期內部股市之加權平均價格加年利率5%計算,由集團或其他內部股東收購。持股期間依法領取之現金股息屬員工個人所得,已發放者不予追回,亦不因離職或股權回售而影響其應有權益。
7.豁免規定
如員工在任職期間因意外或健康因素導致傷殘失能,或不幸身故,則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得保留其所持股份及相關權益,無需履行回售義務。
8.辦法修訂
本辦法如需增修,須經 SDG 集團會議決議後方可施行。
為明確 SDG 集團員工及夥伴參與集團及其關係企業之私募基金股權購買相關規範,保障參與者之權益,並確保本制度具備合法性、合規性與可執行性,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 SDG 集團內尚未公開發行或上市之企業股權,屬於內部私募性質之股權交易行為。
3.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以下類型之集團關係人,惟須經內部審查並符合相關條件,始得參與購股或持股管理:
3.1 | 於公開發行前取得股權之現職或曾任員工,或經考核後由董事會核准者。 |
3.2 | 已取得股權之法人股東。 |
3.3 | 員工願捐贈股權予公益基金會者,可成為私募基金股東(股票捐贈不得計入公益點數回饋)。 |
4.權責單位
4.1 | 永續長:本辦法之擬定、修訂與執行主責者,擬具修正並提報至SDG會議審議。 |
4.2 | 各集團董事長/CEO:本辦法之監督者,對特殊員工持股保留或申請具有核准權。 |
4.3 | 各子公司總經理/執行董事:負責其轄下事業單位依辦法執行推動。 |
5.股權回售與捐贈
5.1 | 員工離職時,如未達當地法定退休年齡,則不得再增購股權,其已持有之股權應透過內部股市轉售予集團或其他原有股東;不論員工係以個人或法人持股者,離職前得經集團董事長書面核准者,不在此限,同意書如LINK;若集團董事長更換則需由新任董事長重新核簽同意書。 |
5.2 | 已達退休條件者,得自願將其持股捐贈予明緯公益基金會或當地慈善會,以支持其公益活動,並可保留股東委託書之權利。 |
6.回售價格
員工股權回售價格,依其離職前最近一期內部股市之加權平均價格加年利率5%計算,由集團或其他內部股東收購。持股期間依法領取之現金股息屬員工個人所得,已發放者不予追回,亦不因離職或股權回售而影響其應有權益。
7.豁免規定
如員工在任職期間因意外或健康因素導致傷殘失能,或不幸身故,則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得保留其所持股份及相關權益,無需履行回售義務。
8.辦法修訂
本辦法如需增修,須經 SDG 集團會議決議後方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