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G集团私募基金管理办法(SDG-002)
1.目的
为明确 SDG 集团员工及伙伴参与集团及其关系企业之私募基金股权购买相关规范,保障参与者之权益,并确保本制度具备合法性、合规性与可执行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SDG 集团内尚未公开发行或上市之企业股权,属于内部私募性质之股权交易行为。
3.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以下类型之集团关系人,惟须经内部审查并符合相关条件,始得参与购股或持股管理:
4.权责单位
5.股权回售与捐赠
6.回售价格
员工股权回售价格,依其离职前最近一期内部股市之加权平均价格加年利率5%计算,由集团或其他内部股东收购。持股期间依法领取之现金股息属员工个人所得,已发放者不予追回,亦不因离职或股权回售而影响其应有权益。
7.豁免规定
如员工在任职期间因意外或健康因素导致伤残失能,或不幸身故,则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得保留其所持股份及相关权益,无需履行回售义务。
8.私募型公司管理
9.办法修订
本办法如需增修,须经 SDG 集团会议决议后方可施行。
为明确 SDG 集团员工及伙伴参与集团及其关系企业之私募基金股权购买相关规范,保障参与者之权益,并确保本制度具备合法性、合规性与可执行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SDG 集团内尚未公开发行或上市之企业股权,属于内部私募性质之股权交易行为。
3.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以下类型之集团关系人,惟须经内部审查并符合相关条件,始得参与购股或持股管理:
| 3.1 | 于公开发行前取得股权之现职或曾任员工,或经考核后由董事会核准者。 |
| 3.2 | 已取得股权之法人股东。 |
| 3.3 | 员工愿捐赠股权予公益基金会者,可成为私募基金股东(股票捐赠不得计入公益点数回馈);私募基金之运作依捐赠人 Letter of Wish 之意愿,由公益基金会及信托机制统筹管理。 |
4.权责单位
| 4.1 | 永续长:本办法之拟定、修订与执行主责者,拟具修正并提报至SDG会议审议。 |
| 4.2 | 各集团董事长/CEO:本办法之监督者,对特殊员工持股保留或申请具有核准权。 |
| 4.3 | 各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负责其辖下事业单位依办法执行推动。 |
5.股权回售与捐赠
| 5.1 | 员工离职时,如未达当地法定退休年龄,则不得再增购股权,其已持有之股权应透过内部股市转售予集团或其他原有股东;不论员工系以个人或法人持股者,离职前得经集团董事长书面核准者,不在此限,同意书如LINK;若集团董事长更换则需由新任董事长重新核签同意书。 |
| 5.2 | 已达退休条件者,得自愿将其持股捐赠予明纬公益基金会或当地慈善会,以支持其公益活动,并可保留股东委托书之权利。 |
6.回售价格
员工股权回售价格,依其离职前最近一期内部股市之加权平均价格加年利率5%计算,由集团或其他内部股东收购。持股期间依法领取之现金股息属员工个人所得,已发放者不予追回,亦不因离职或股权回售而影响其应有权益。
7.豁免规定
如员工在任职期间因意外或健康因素导致伤残失能,或不幸身故,则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得保留其所持股份及相关权益,无需履行回售义务。
8.私募型公司管理
| 8.1 | 凡所有加入SDG集团,未上市或公发前之公司,适用本办法。 |
| 8.2 | 私募型公司初期设立所需之人员及办公室租用等,请参照以下附件提出设立时规划。(LINK) |
| 8.3 | SDG集团内各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所需之物流或服务,皆以3%为服务费,以确保SDG集团整体运作之效率与公平。 |
9.办法修订
本办法如需增修,须经 SDG 集团会议决议后方可施行。
发布日期2025/7/2 更新日期2025/9/17